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