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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繼承公證費。

法律主觀性:

繼承公證費沒有取消。根據實際繼承金額的不同,繼承公證費有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收費情況如下:效益不足2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2%的費率收取。超過20萬元不足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完成後,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金額不壹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足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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