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2)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無獨立生活能力,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的行為,情節惡劣。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