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意見》第四十壹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有了民事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聾、啞、盲、無精神病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必須有權處分遺囑中處分的財產。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可以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述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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