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在世時,可隨時變更或撤銷之前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需向原公證處申請)。
遺囑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4、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5.遺囑不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6、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7、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
8、在緊急情況下,可采用口頭形式。
9、不從書遺囑,壹般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到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