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