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照:有效期超過18個月。
2.三份簽證申請表。
3.申請人6個月內照片3張(4*6 cm)。
4.個人信息表。
5.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復印件,個人存款不低於654.38元+0.6萬元;或者個人月收入證明原件,個人月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
6.無犯罪證明,由當地派出所出具(有效期3個月)並在公證處公證。公證要翻譯成泰文,泰國大使館只承認泰文文書。整個過程需要2周左右。
7.醫院出具的診斷書(有效期3個月)應在公證處公證。
8.結婚證。如果隨行配偶未申請“O-A”(長期停留)簽證,則視為“O”臨時停留簽證。必須提供結婚證,並在公證處公證。
辦完以上手續,就可以按規定程序入境泰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