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是指聚眾擾亂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秩序的行為,如聚眾侵占單位、團體的工作場所,或者封閉其出入通道,糾纏、吵鬧、辱罵。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集多人強行包圍、阻擋、沖入各級國家機關的行為。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