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養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犬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飛機、船)、餐廳、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客人不得攜犬進入。根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對不聽勸阻的客人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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