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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民事判決可以作為證據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第九條規定:

以下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據?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3)根據法律或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另壹個可以推斷的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2.根據這壹規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無需證明,未經證實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有足夠多的認定事實推翻判決認定的證據事實,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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