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據?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3)根據法律或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另壹個可以推斷的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2.根據這壹規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無需證明,未經證實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即使有足夠多的認定事實推翻判決認定的證據事實,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會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