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三)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
⑹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