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第15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商品購銷活動中,以物易物簽訂的合同,是體現買賣雙方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在這方面,應根據合同中包含的購銷總額來計算稅收貼花。合同沒有規定金額的,按照合同規定的購銷數量和國家報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包括供貨、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協調、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承包方按購銷額萬分之三的稅率貼花。因此,易貨雙方應按易貨總額的萬分之三的比率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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