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人民檢察院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可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婦女或者懷孕、哺乳的嬰兒;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案件不需要逮捕或者直接起訴。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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