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汪涵尊傳》:“太守今抵府;願各位先生女士盡力帶路。.....沈明的立場;不要以身試法。”
【近義】違法違紀犯罪
【反義詞】廉潔奉公以身作則,為國捐軀。
【用法】有貶義。用作書面語言。壹般用作謂語、賓語和定語。
“to”這個詞在這裏的意思是拿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