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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屬於《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法律主觀性: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如下:

1.有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2、在操作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

3、員工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行政和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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