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