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事實和勞動教養法律規範的規定,審批機關可以作出以下處理:(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不予勞動教養的決定;(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應當責成舉報單位依法處理;(4)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審批機關可退回申報單位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調查。經補充調查,申報單位認為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提請審批機關再次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