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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供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
參考:城市供水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