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但是,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