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該平等對待學生,關註他們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應低於當地公務員。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貼。
上一篇:壹般來說,法律不應具有溯及力,不應適用於法律生效前的行為原因(判決)。下一篇:成年夫妻住酒店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