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下列規定移交: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由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壹定期限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約定。(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向鄉(鎮)移交。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三)撤銷或者合並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