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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項目預繳2%增值稅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分包、轉包單位辦理結算和支付時,應當按照應稅項目的稅率計算稅額。但對異地承包的工程,在結算支付預付款前,應先按應納稅銷售額的2%稅前列支。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地承包工程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0號)規定,異地承包工程所涉及的建築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在匯算清繳時,實行增值稅異地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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