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建立疫苗定期檢驗制度,對包裝無法辨認、儲存溫度和有效期不合格的疫苗,應當采取隔離儲存、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處置記錄應當在疫苗有效期滿後保存不少於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