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三的決定。第十六條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和受托配送疫苗的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保證疫苗質量。疫苗儲存和運輸的全過程應始終處於規定的溫度環境中,不得脫離冷鏈,並定期監測和記錄溫度。對於冷鏈運輸時間長、需要配送到偏遠地區的疫苗,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提出溫控標簽的要求。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的有關規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