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