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