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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戰後戰敗國應遵守的協議

1.戰敗國解除了其軍隊的武裝,並允許保留其安全部隊,但應受到占領國的監督。

2.拆除國內工業設施,按照戰爭損失分配給戰勝國,進行戰爭賠款。

3.根據冷戰的要求,戰敗國不允許發展和擁有核武器。

4.根據日內瓦公約交換戰俘。

5.重新劃分土地和分界線。

補充問題:某些規定有所松動,或者有人故意讓戰敗國這樣做,以形成他認為有利的戰略格局。比如德國造了潛艇,日本有了DDH16直升機航母和AIP潛艇,等等。但是制造核武器是戰敗國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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