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方案進行預防、控制,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暫停工作、業務或課程;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密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