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但能否作為減租或免租的合法理由,其實是要分析的。因疫情隔離使用房屋居住功能,不影響原租賃合同使用目的的,不能主張減租。如果因為疫情不能使用,不能回房,達不到租賃合同的目的,可以向出租人主張減租。《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6868條第59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