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壹)阻撓或者拒絕執行政府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采取的緊急措施的;(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動員其參與疫情控制的決定的;(三)負責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的部門拒不執行政府控制疫情決定的;(四)無故攔截依法執行疫情處置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