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千條規定,行為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因侵害人格權,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