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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隱瞞疫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需要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存在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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