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告知,當事人因疫情等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期限,導致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繼續計算至權利行使障礙消除時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商標權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