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