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第四條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特殊標誌不予註冊:
(a)有損壹國或壹國際組織的尊嚴或形象;
(二)有害於社會良好風尚和公共秩序的;
(三)帶有民族歧視,不利於民族團結的;
(四)缺乏意義,不易識別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特殊標誌所有人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特殊標誌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特殊標誌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並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