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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疫情的刑事指控

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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