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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安全工作法律法規

為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秩序,制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04年9月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於2004年9月27日公布,自2004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確保安全的方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以保護本單位人員的人身安全為重點,單位不得以經濟利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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