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明代,法律上恢復了當眾斬首的刑罰,範圍也逐漸擴大。此外,明代還有壹些更為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如“剝草”、“毀十家”、屠屍等。而太子地位高,很可能被皇帝處死。《大明法》包括答、棒、徒、流、死五刑:謀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八論:論親、論敵、論功、論才、論能、論勤、論貴、論客,以及各法六卷。
除了“五刑”之外,還有斬首、絞殺、遷徙、充軍、枷、刺青、贖身、斬首、屠屍等等,花樣繁多。
朱元璋制定的刑法主要是《大明法》,以及後來的《大高》、《會典》,成為明朝刑法的基礎。在用來對待犯人的刑罰中,上面提到的《大明法》有答、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而《大高》記載了欺退、梟示、種刑、棄市四種刑罰。可以說,這九種是明朝最基本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