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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審理疫情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延期聽證。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的案件,承辦法官可以視情況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如果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期間因下列障礙而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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