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法規和決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各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支持民用航空的發展,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學研究和教育的發展,提高民用航空科學技術水平。國家支持民用航空器制造業的發展,為民用航空活動提供安全、先進、經濟、適用的民用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