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只能給自己治療的患者開具病假條,只有具有醫師以上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有權利開病假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病假。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醫生)親自對患者進行檢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