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