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使用他人身份證件工作,已經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使用他人身份證上班”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但尚未達到犯罪。偽造或變造身份證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