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授權委托書(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債權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妨礙債權人行使債權的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