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高桿作物。溢洪道作為泄洪的主要渠道,必須保持暢通。如果溢洪道內有障礙物,如雜物、樹木等。,會阻礙洪水順利下泄,導致水庫水位上升,壓力增大,危及大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