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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因經濟糾紛扣車合法嗎?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嗎?

1.查封財產的強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采取。甲方擅自扣押該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2、本案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應由人民法院管轄。甲方將乙方的財產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相混淆,乙方法定代表人可以個人名義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六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壹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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