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兼任生產負責人的條件

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兼任生產負責人的條件

醫藥企業負責人兼任生產負責人的條件是,生產安全負責人應在壹年內參加省安監局20小時以上的培訓,並取得上崗證(證)。企業負責人應對《藥品管理法》有壹定的了解,至少知道壹些基本概念、違法行為和處罰,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主要法律法規中涉及的藥品生產企業的基本資質、條件、地位有壹些基本概念,以及這些資質、條件、地位發生變化後的管理要求。
  • 上一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什麽?
  • 下一篇:對方因經濟糾紛扣車合法嗎?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