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

適用壹般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特別復雜,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上一篇:同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下一篇:吃猴腦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