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壹般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特別復雜,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