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協議中關於財產關系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壹,如果同居期間男女雙方分手,那麽財產分割的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就應該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基於權利人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完全處分權的原則,財產協議應當有效;第二,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辦理了結婚登記,那麽同居協議中關於財產關系的約定可以認定為婚前財產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