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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事故業主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施工事故業主需要承擔壹定責任。建築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但根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當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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